企业如果出租自己拥有的房屋给别人当做办公室或是厂房的话,每个月都需要收取租金。但是在实务中企业通常会提前收取一年或一年以上的租金。企业提前收到的租金该如何处理?其中的涉税问题有哪些?这一直都是财务人员头疼的问题,今天衡水恒企为大家带来企业提前收取租金的税务处理解析。
1.增值税处理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处理
文件依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处理原则: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3.企业所得税预收款增值税确认时间规定
采取预收款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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